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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烟草广告投诉结果看《广告法》的缺陷”信息交流会
发布时间:2014.08.22      来源: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浏览量:571      分享: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广告法》的修订,8月21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北京河南大厦召开“从烟草广告投诉结果看《广告法》的缺陷”信息交流会。来自公共卫生领域、法律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媒体记者50余人应邀出席了会议。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李彤作了“法不修则毒不除”的主题报告,解析了三起烟草广告投诉申请案例,指出:我国目前的《广告法》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仍有较大差距,难以管住花样繁多的烟草广告。

(一)新探中心于7月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申请,要求对上海市长阳路与通北路交界处的“爱我中华”大型户外烟草广告按照《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进行查处。但得到的解释却是,该广告用地属于上海市烟草集团,其华表的造型以及“爱我中华”四个字与“中华”牌卷烟包装的字体不同,认定为烟草广告证据不足。

这样的回复令人难以信服。

其一,广告位于上海烟草公司门外的繁华路口,过往群众人人得以见到,产生了巨大广告宣传效应。地块归属并不能改变其广告性质;其二,“爱我中华”广告由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为推销其烟草制品而创意、设置的,于2003年获得第21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电视广告片优秀奖,这表明,上海烟草公司从一开始就确认它是烟草广告;其三,这一广告的华表立柱、“爱我中华”广告语,连同上海烟草公司的背景,共同组成了要素完整的中华牌烟草广告;其四,此处“爱我中华”字样及华表造型与在路旁、烟草经销店、电视屏幕,以及机票背后、机场行李车后的烟草广告毫无二致; 其五,上海复旦大学一项调查显示,近四成受访者听到或看到“爱我中华”这一广告语时,第一反应就是“中华”牌烟草广告;其六,世博会期间,为创无烟世博,上海市工商局曾将世博核心区 “爱我中华”在内的所有涉烟户外广告全部取下,说明当年上海工商局也已认定“爱我中华”属于烟草广告。何以现在上海工商局杨浦分局又以“证据不足”作为托词,不予查处呢?上海正在大力推进全国(市级)的文明城市创建,根除这已经被列入《世界烟草版图》的烟草广告应不该再犹豫了。

我们以为,上海市工商局答复的暧昧不明,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广告法》对户外这类变相烟草广告,用语含糊,规定不明确,得以随意解释。呼吁在近期修订的《广告法》时,应明确禁止一切户外广告,并对何为烟草广告作进一步明确的界定。

(二)新探中心近日针对北京西站南口进入地下一层和二层楼梯四周发现的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投放的“山高人为峰”烟草广告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行政申请。北京市工商局西站分局回复认为该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及发布者均不是烟草集团,因此本广告并非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而是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

但是,这一回复违背了如下事实:一、红塔集团本身就是烟草集团,至今其官方网站仍表明为“红塔集团烟草公司”,其主要产品仍是红塔山、玉溪等品牌卷烟;二、有充分证据表明,“山高人为峰”从一开始就是烟草公司为自己品牌设计的广告用语;三、红塔集团总裁自己认为,红塔是中国最大的烟草企业,而“山高人为峰”则是这一烟草企业的核心理念;四、中国烟草业的喉舌曾多次撰文赞扬这一烟草广告用语的巧妙与用心良苦。这样一则典型的烟草广告,居然得不到处理,既同现行《广告法》用语含糊有关,也同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有关。修订《广告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只对于烟草广告,无论其广告主用什么名义,都应一律查处。对查处不力,执法不严者也应给予惩戒。

(三)新探中心于今年7月针对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宝鸡市卷烟厂在宝鸡部分烟店发布的烟草宣传印刷品一事,向陕西省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提出行政申请。该印刷品反复提到好猫好运来卷烟可以“有效降低卷烟主流烟气中的焦油等有害成分,爱自己就抽好猫好运来”等内容;每页右上角出现的“天天好运来”字样与好猫好运来卷烟的广告词在字体、花纹等方面完全一致。由此可见,该印刷品是旨在直接宣传好猫好运来卷烟品牌的烟草广告。这些印刷品由卷烟零售户发放。现行《广告法》及其修改稿仍旧只是列举了若干种禁止烟草广告的媒介与场所,这就必然继续为烟草业发布广告留下了空子,他们可以将品牌宣传与广告的阵地转到销售终端,用散发传单以及其他办法大作烟草广告。因此,建议在修订的《广告法》第二十条中,应当明确写入:“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如仍采用列举法,亦须在列举各项之前加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款项”的字样,以免烟草企业变换花样继续用广告促销烟草。

新探中心副主任吴宜群作了“《广告法》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的报告,通过大量的实例,真实地展示了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的形形色色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吴教授指出:《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和漏洞,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广告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从全面禁止到列举禁止,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为再长的列举单也无法囊括所有室内室外公共场所,必定为烟草广告留下可钻的漏洞。如果新的《广告法》不能堵住烟草广告可钻的空子,将会导致更多变相烟草广告的泛滥。会上她通报了,1个多月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呼吁引起网民关注。由公共卫生人士发起的#烟草广告害死人#的相关微博已经突破669万阅读量,3490人参与了热烈的讨论。4571人(96.5%)投票支持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律师、北京东方公益律师事务所黄金荣律师分别作了全方位的点评。指出新修订的法律不应落后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应落后于现实。新的法律应该对变相烟草广告作出明确界定,及时填补烟草广告的法律空隙。

与会专家根据新《广告法》修订情况,展开了积极而热烈的讨论。专家们一致呼吁修订后的《广告法》应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使《广告法》真正能够履行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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